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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集权王朝对官员权力的三种制约

发表日期:2016-06-08 点击

刚性制约——国法

 

所谓刚性制约,是指由国家正式制定颁布并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制度。其对官员权力的制约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法律规范的事先指导,二是评定和黜陟的定期考核,三是监察究举的动态监督。

 

第一,在日常政务方面,历朝法律都对各级官员的职权与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唐六典》对中央各部门、地方州县员属的名额、级别、职责规定得十分详细,比如规定:刑部掌天下刑法、徒隶、关禁;御史台掌邦国刑宪典章、肃正朝纲,受理冤狱,弹劾中外百官;县令掌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躬亲狱讼。《大清律例》规定: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物料银五百两工价银二百两以上,需预行确估,题报工部并经户部核准,始得动工,竣工之日,需查核造册,题报工部并经户部复核准销。

 

第二,在日常考核方面,历朝均定期对各级官员执行公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此决定奖罚黜陟。考核的标准历代大同而小异,秦有“五善”“五失”,汉有“六条”。唐代既有宏观的共同适用的“四善”:即德义有文、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还有微观的适用于诸类员属的“二十七最”,如“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等。依据考核结果,将官吏评定出上中下三大档,每档又细分上中下三小档。善最兼备者为上上,善最兼缺者为下下。优者升职,平者留任,劣者汰黜。通过定期考核,掌握官员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提高统治效率。

 

第三,在监察方面,历朝均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文武百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究举查办。自秦设御史之后,历朝相沿不改。《唐六典》规定:“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其职责主要包括奏弹违法职官,受理民间检举;“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凡将帅战伐,大克杀获,数其俘馘,审其功赏,辨其真伪。”唐代大理寺也兼有监察司法之职:“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以三虑尽其理:一曰明慎以谳疑狱,二曰哀矜以雪冤狱,三曰公平以鞫庶狱”。通过动态的监察活动,及时清理官僚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缓解人民的不满情绪,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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