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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问责”的“替代”现象(2)

发表日期:2016-07-27 点击

以“代表”替代问责。工作中,有的部门单位因领导失职、决策失误、监督不力、执行不严等原因,造成人民或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群众生命安全受到损害,需要问责、追责。但在追责时,有的往往进行了“变通”,主要领导、主要责任人往往只是“轻描淡写”的批评检讨一下或者“通报”一下,而对具体在一线,担风险、出大力的干部作为事件的主要“代表”给予“严罚”:或党内处分或组织调整等,以此保证了其他“责任人”不受“伤害”,确保仕途不受影响。《问责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由此,主要领导干部或领导成员再拿“一般干部”作“挡箭牌”不可取了。

 

以“普遍”替代问责。有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普遍现象,如曾经的公车私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现象,虽然“十八大”和中央“八项规定”后有所收敛,但腐败的隐蔽性、“技术性”比较突出。又如反映村干部的违纪问题,无论是信函还是网络都很多,同样具有普遍性,但真正“查出”的并不多,是不实还是另有他因,不得而知。有些村干部也正是抱有“不只我自己、我们村这样”、“虱子多了不咬人”、“上面有人罩着”等这样那样的不正思想,走着歪门邪道。《问责条例》中,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六种问责情形,作了非常全面的概括,可以说是“咒”之所在,让各级领导干部“幻想”破灭。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问责条例》一定要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如此才能真正让条例成为从严治党的“利器”,成为领导干部依纪依法干事的“法器”。   (陈常国)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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