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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问责”的“替代”现象

发表日期:2016-07-27 点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能进一步唤醒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这对更好更快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将产生积极地影响。

 

各级在执行《问责条例》时要注意防范规避“问责”的现象,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只“问”不“责”,“指责”而不“责罚”。具体来说,在执行《条例》过程中,要注意防范三种“替代”或规避问责的现象:

 

以“整改”替代问责。现实中,有许多部门单位存在落实政策的“出轨”问题、假公济私问题,如截留政策性资金、民生资金,设立“小金库”、“ 账外账”、“虚开发票”、“ 开假发票”等问题,有的问题被纪检、审计部门发现、查出后认为都是为了工作、公事,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就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在“问”之后,让部门单位自行“整改”,有的甚至帮助如何“完善”、“ 规范”,如此以来更加滋生了有些领导干部的“歪心邪念”,助长“不正之风”。《 问责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打消领导干部的“幻想”,确保执行政策不偏不倚。同时再发现诸如以上此类的问题时,亦不能责不罚众,继续用“整改”、“整顿”来代替问责。同时,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克服“法不责众”的心态,切忌再有“投机取巧”的错误想法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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