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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责”更要“追责”

发表日期:2016-07-15 点击

     今年“七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告诫全党同志,适应反腐倡廉新常态,时刻把政治纪律挺在前、主体责任扛在肩,牢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社会某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五花八门的“四风”现象还时有反弹和回潮,顶风违纪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少数政治信仰动摇、理想信念缺失的党员干部,他们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包括“微权”,损公肥私,崇尚腐败,肆意侵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动不动就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使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一到下边就“走样”或打“折扣”;时髦口号喊得“震天响”,落实起来“空对空”或“假大空”,把许多“惠民工程”硬是搞成“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背离了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屡见不鲜的是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一旦出了“问题”或“事故”,责任往上推,问题往下压,挖空心思找“客观”,冥思苦想搞“脱身”,把自己摘得“一清二净”。对这种典型的失职、失责或渎职问题,由于受多方面的干扰,“失责必问、追责不严”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受阻。这就不免会出现“只问责、不追责”的倾向。有的“问责”也是“问问而已”,甚至轻描淡写、不痛不痒地指出“问题”、分析一下“利弊”,然后就无声无息地“拜拜”了。事实上,领导干部的“失责”,无疑给工作和事业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在“问责”的同时,更要进行严厉“追责”,才能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追责一个”,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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