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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问责亦需“法”在“罚”前

发表日期:2016-05-30 点击

        开会迟到、交通违章、接待群众态度不好、公车顺便办私事……这些小事儿真能让干部“载跟头”。522日,贵州独山县纪委发布消息,因涉嫌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该县拟对48名党员干部启动追责问责程序。(526日 《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干部的小问题小毛病小错误,动用组织处理手段的越来越多。一些干部因为那些习以为常的小事儿,或被免职、或被处分、或被诫勉谈话。小事儿也遭起,在干部队伍中形成了强烈震憾,对规范干部行为,遏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消除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起到了巨大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在处理干部小事儿上缺乏相应制度,有时纯粹是按上级领导个人意志行事,事实上也存在处理不公平公正的问题。有些干部的问题很小,但由于刚好撞到了上级领导冒火的枪口上,处理结果就加重了几分;有些干部犯了较大的错,却遇到上级领导心情大好,因此就被“放了一马”。如此这般,靠长官意志处理干部,被处理者难免“口服心不服”。

 

当然,一些干部的小问题小毛病小错误不一定是真小,其危害实质很大。一方面可能造成政府政令不畅、群众利益受损、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另一方面,对干部自身来说,小毛小病不医治,极易酿成大患。当前,之所以强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抓早抓小,阻止干部的小问题小毛病小错误向前发展。要确保监督执纪的严肃性,让被处理的干部口服心服,就必须建立好制度笼子,用制度管人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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