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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不存在“治标”“治本”的转向问题(7)

发表日期:2014-09-15 点击

  惩治腐败这一手受到影响,着眼于治本的预防这一手也效率有限。这不仅和反腐败重心摆放不当、精力分散有关,更和整个改革事业的形势有关。
  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提出建立健全100多项制度,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可想而知,仅仅依靠反腐败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这一庞大工程的,根本上还要依靠改革的深化和全面推进。现在看来,如果这个工作规划中的100多项制度建设都得到了有效落实,那我们面临的改革局面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一定不是当前这样严峻。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就是充分认识到以前工作重心的摆放不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不准,忽略了主业,失去了主攻方向,致使反腐败治标与治本的效率都受到影响。所以一再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狠抓办案,并根据中央的部署开展了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就是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抓在手上,与经济社会建设各项工作和深化改革各项事业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而纪委的监督责任就是严肃执纪,提供保障。责任的明确,就是对反腐败战略布局的再确定,实际上把反腐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工作方针以组织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由此可见,许多专家学者孜孜不倦进行论证的“反腐败何时该从治标转向治本”,其实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只有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才能为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障;只有深化改革,才能为有效防治腐败提供坚实基础。所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两手抓两手硬”将贯穿改革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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