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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6)

发表日期:2015-10-19 点击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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