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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16-09-2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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