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13)
发表日期:2015-10-19 点击 次第六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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