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扩中”的上乘之选(6)
发表日期:2014-04-11 点击 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手中的土地拥有法律确认的完整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决定》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也就是说,在以前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利的基础上,这次又增加了处分权,即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全会为了保证各地不误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还规定了三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这样全会积极探索农民财产权的一种新的可能实现形式,是使农民快速致富、不“被”小康的上乘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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