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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扩中”的上乘之选

发表日期:2014-04-11 点击

  
  作者:杨玲玲来源:学习时报字数:347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是农业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也是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集中体现。但由于人数众多文化水平有限,再加上农业产业生产周期长、依赖自然条件高等自身特点,决定了农民从来都是社会的主要弱势群体之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各级政府为农民增收可以说使出了浑身解数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农民收入的提高与全面小康目标实现还有一定差距。“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如期实现小康的上乘之选。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助推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4140元增加到6977元,分别年均增长9.7%。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快的时期之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由3.33∶1下降为3.13∶1。2012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为7019元,增长13.3%。5340.9万人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45.9万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2012年,按照农村扶贫标准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9899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339万人。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全面小康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我们朝着既定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预测,到2020年,我国多数地区可以如期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但有些地区实现的难度较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两个“翻一番”的新目标,其中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到2020年比2010年翻一番的新要求,意味着10年翻一番年均需要增长7.2%,考虑到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1.4%,今后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7%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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