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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

发表日期:2014-05-15 点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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