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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公祭办法(全文)(3)

发表日期:2014-04-02 点击

  第十条烈士公祭仪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门的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肃立。

  第十一条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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