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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公祭办法(全文)

发表日期:2014-04-02 点击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52号《烈士公祭办法》已经201433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公祭办法

  第一条为了缅怀纪念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烈士的活动。

  第三条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第四条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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