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公祭办法(全文)(2)
发表日期:2014-04-02 点击 次 第六条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
(二)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
(三)烈士公祭仪式仪程;
(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第七条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第八条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
第九条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
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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