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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2)

发表日期:2016-07-12 点击

  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增强主动性,练就“千里眼”、“顺风耳”,广泛而深入地了解党员干部的情况。另一方面,要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方式,不能怕麻烦、怕得罪人,发现问题或者收到下面反映的情况,即使是“小节”,也要盯住不放,一查到底,发扬“啄木鸟精神”;要根据情节轻重,或“咬耳朵、扯袖子”,训诫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用严格的要求告诫全体党员干部,党纪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当然,强调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并不是忽略、放松“后三种形态”,对于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按照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给予纪律处分后立即移送司法机关,绝不能姑息。

 

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狠抓作风建设,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努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来源: 新华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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