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为官不为”要有一定之规(2)
发表日期:2015-04-10 点击 次人们对官员“乱作为”的危害多所知晓,对“不作为”的消极性似乎还不够警惕。实际上,“乱作为”源于对权力的积极滥用,而“不作为”则表现为对权力的消极滥用。有权不可任性,而“不作为”与“乱作为”都是有权者任性的表现。权力是用来为公众做事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二者在行为表现上似乎相反,但在本质上并无太大不同。论其危害,则“乱作为”为显性,“不作为”为隐性;显性者易引发公众愤怒,隐性者则悄然侵蚀权力的公信力并对民生产生重要消极影响。
“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官员少了,“吃拿卡要”的官员也少了,这是积极变化,但不是问题的全部。不少企业反映,如今不用“打点”了,但是办事更难了。比如你要办个手续,材料交上去,他说你缺这个,补了以后,他又说你缺那个,不跟你一次说清;或者故意刁难你,找出“领导不在”、“单位开会”等各种理由,就是不给你办。这就是“为官不为”的一种典型表现,几乎让与权力部门打交道的人哭诉无门。
人们对“为官不为”往往徒唤奈何,不是因为“为官不为”比官员“乱作为”更难整治,而是对“为官不为”缺少正式的制度回应。如果没有一定之规,那么对此种现象就难实施有效整治,即便有所整治也可能流于随意性。
佛山“试行办法”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规范当地官员行为,也在于为整治“为官不为”破题。当然,现实远比概括丰富,人们不能要求一个“试行办法”就穷尽所有“为官不为”表现,而在事实上,工作中可以容忍的以及不可预见的误差,在实践中与“为官不为”似也不宜混为一谈。至于疏通申诉救济渠道,使民众得以有效监督,自然更是消除“为官不为”的必要举措。 (作者滕朝阳是北京青年评论家)
(来源: 羊城晚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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