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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布《细则》规范从教行为有偿补课、接受家长送礼记过(4)

发表日期:2015-10-15 点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处分。
  1.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教师个人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4.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等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5.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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