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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管住干预司法之手

发表日期:2014-11-24 点击

  作者:万钧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150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正司法的最大妨碍往往来自于对司法进行任意干预的闲不住的“权力之手”。四中全会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度创新,抓住了当前推进司法公正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也成为此次全会诸多改革措施中的一个突出亮点。
  然而,有好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仅仅迈出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如何记录、谁来记录,如何通报、向谁通报,谁来追责、怎样追责……这一系列的执行环节如果不能明晰规范可操作,制度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一些基层的司法工作者在欣喜之余也担心,凡是能出面打招呼、批条子的,都是有相当能量的上级或实权部门的领导,别说普通法官、检察官,甚至院长、检察长都惹不起。而且随着从严治党的“螺丝钉”越拧越紧,今天明目张胆打招呼、批条子的越来越少,往往就是一个电话、几声私语,地点本就私密,又故意说得转弯抹角、模棱两可,如何记录、向谁汇报都是难题,更不要说后续的通报、问责了。应该承认,他们的担心并非全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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