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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陷阱全揭秘 助您提高警惕看好钱(16)

    发表日期:2011-02-23 点击

     

        当事人声音

     

        原告代理律师:

     

        银行在未取得委托人付款指示的前提下擅自付款。

     

        根据该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那么,朱晔在使用该行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并没有使用密码,则根据该合约的规定,银行方须取得商户提供的载有朱晔签名的交易凭证方可进行扣款。但是银行始终都没有取得该交易凭证,却进行了扣款,违反了合约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发卡银行接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付款服务。而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之间是一种金融合作与付款担保的关系,发卡银行保证特约商户能够凭持卡人的签购单得到银行的付款,并由此向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而商户和发卡人则是普通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律师认为,发卡银行在未取得持卡人指示的情况下,擅自向特约商户付款,违反了委托人的意志,也违反了双方间的约定,应承担不当支付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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