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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6)

发表日期:2016-09-23 点击

  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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