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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5)

发表日期:2016-09-23 点击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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