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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紧盯管党治党失渎职行为特别是主体责任(2)

发表日期:2015-11-11 点击

  关于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主要有三条修订:一是吸收了原《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二是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的行为。三是增加了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条例》规定,不当“甩手掌柜”,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一方面,要将违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行为与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党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相区别,后者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通过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要理解这个主体责任包括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责任,党委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人,当然要监督党的纪律、党的规则的贯彻落实。对于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其中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央纪委法规室欧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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