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2)
发表日期:2011-09-08 点击 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征收的,京、津、沪三大直辖市为12-16%,其它大城市为10一12%,中等城市为8一10%,小城市为5-8%。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按上年度本市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面积平均实际综合物价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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