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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使用“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名称?(3)

发表日期:2015-11-10 点击

  二是法规名称不能作为公文种类使用。法规规章要施行,必须以一定形式来发布,发布形式主要是文件。党政机关制发文件,必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严格使用该条例规定的文种。因此,不论什么名称的法规规章都需要一个公文文种配合来印发,党内法规一般以通知形式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一般以命令(令)形式发布。

 

三是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使用有些法规名称。对于有法规制定权限的主体,制定法规时必须使用法规名称,用条款形式表述。对于没有法规制定权限的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也可以像使用规划、计划、方案、要点、总结等名称一样,使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这四类名称,同时搭载法定公文文种制发,但不能视为法规。比如,《国务院工作规则》颁布后,一些省级和省辖市人民政府也制发了工作规则,但没有法规制定权限的省辖市制定的只能作为规范性文件。鉴于此,为了避免混乱,要慎用法规名称。

 

(来源:共产党员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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