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官员50万元为何被判无罪
发表日期:2014-12-05 点击 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收了210余万元的咨询费后,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劲松50万元感谢费。记者12月3日获悉,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然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京华时报》12月4日)
检法两家围绕着周某是否有罪,主要争论的焦点是,周某向姚劲松打听项目资金正式下达到各申报企业前的审批结果,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属于,那么检察院认为周某构成行贿罪有理;如果不属于,则法院判决周某不构成行贿罪有理。
这还得从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谈起。一般来说,有行贿才有受贿,行受贿是一条线上的蚂蚱,但是,收钱的人构成受贿,送钱的人并不一定构成行贿。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都不影响犯罪构成。但是,行贿罪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行贿罪的前提是,要“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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