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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吃司法新解释“苦头”的小三:退还105万

发表日期:2011-09-05 点击

男子刘康与女同事王琳保持8年情人关系,先后斥巨资给王琳购买房产汽车等。刘康的妻子张丽发现后将王琳起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王琳返还张丽105万元。(据《京华时报》11.09.01

 

81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其中有一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就是说,男方真的给了“小三儿”、“二奶”所谓的分手费,而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小三儿”“二奶”索要钱款。

 

这条“司法新解释”意在,不让受害者吃亏;也不容忍小三、二奶占便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刚刚二十来天,就让小三尝到了司法新解释的“苦头”。

 

刘康与王琳原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从20022月开始,二人成为情人关系,直至201010月分手。在他们发生婚外情过程中,刘康多次给王琳巨额钱财,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高档消费。刘康的妻子张丽发现后将王琳起诉至法院,称丈夫给情人的钱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王琳返还23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丽提供的短信以及电话录音、汇款记录,能够认定刘康赠与王琳105万元,被王琳用于购车、购房及偿还贷款等。法院判决王琳返还张丽105万元,而张丽提出让王琳归还用这笔钱购买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张丽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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