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逮捕(2)
发表日期:2013-12-27 点击 次“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效果良好。因此,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两高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抽血前脱逃以呼气酒精含量为准
据了解,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有关负责人说。
针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规定明确,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主要考虑是,醉驾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惩罚,有效防范风险,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后可以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对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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