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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救助人若对救助人“反咬一口”可追刑责(2)

发表日期:2013-02-26 点击

如被救助人认为救助人未尽到这一义务,也须自己提供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救助人的权益,避免好心施救却可能遭遇“反咬一口”情况的发生。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制度的细化,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其规定的有关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助人行为。

 

对积极作证者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鼓励作证”。《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鼓励为救助行为作证。被救助人投诉或起诉救助人,主动为救助行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为处理争议的机关查证采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证人予以一定的奖励。同时,被救助人若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还规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被救助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投诉或者起诉救助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于积极主动为遇险人提供救助的市民,《条例(草案)》要求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同时,也鼓励救助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供奖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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