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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救助人若对救助人“反咬一口”可追刑责

发表日期:2013-02-26 点击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谁主张谁举证”还好人清白

 

《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为好心救人“保驾护航”

 

记者昨天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其提出“谁主张,谁举证”,为好心救人者“保驾护航”的立法思路在公示时就受到了各界瞩目。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发表初审意见指出,该《条例(草案)》是“对有关规定和制度的细化,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恩将仇报的道德滑坡现象发生,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助人“好人”免责

 

据了解,我国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当前,助人行为发生后,被救助人有时指控救助人为侵害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人敢对陷于危险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看到老人跌倒“不敢扶”的现象让人忧心。

 

对此,《条例(草案)》总共十五项条款,全文仅千余字,却针对救助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救助人指其遇到的险情就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被救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其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尽到通常注意义务,也就是谨慎、小心的行为,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救助人对被救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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