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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明确:“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发表日期:2011-10-25 点击

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防止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

“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不得违背本人意志作诊断,住院治疗实行自愿规则,并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10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规定。

 

  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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