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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制与社会治理

发表日期:2016-04-19 点击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张学博
  中国古代社会,有四个朝代是延续了几百年以上的历史,汉唐明清。这四个朝代是中央集权大一统,而又维持了至少近三百年历史的朝代。在这样一个长期稳定的朝代里,必然存在着一个稳定的秩序,绝非一个东方专制主义所能概括。而汉唐明清四个朝代,汉唐较远,明清历史过去不过一百年,而清王朝政制又延续明朝,所以考察明朝的法制与社会治理,对于观察今天中国的社会改革,仍然有着十足的参考价值。
  法治以治吏为首
  在明朝的法制之中,表现突出的是吏治。古代中国吏治,却以明朝最具特色,太祖朱元璋以刑戮与监察为手段,大量借鉴引用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同时自身法律制度又被清代所继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封建法律制度承前启后的作用。
  首先,朱元璋提出了“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公元1368年,朱明王朝建统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立法思想,提出了“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又以强调“重点治吏”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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