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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5)

发表日期:2015-06-17 点击

  ——规范了党组设立,完善了党组职责。
  针对实践中党组设立条件不够明确、范围不够统一、程序不够规范等情况,《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由于党章对党组的职责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党组职责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职责经常出现交叉,《条例》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强调贯彻民主集中制,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
  《条例》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在议事决策程序方面,《条例》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条例》对党组会议召开次数、召集与组织、讨论与表决、决策执行等程序性内容也作出了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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