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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

发表日期:2014-02-28 点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45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27日电)

  《人民日报》(20140228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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