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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消极应付群众诉求是否违纪?(2)

发表日期:2016-06-07 点击

【案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赵某身为户籍民警、党员,把个人不良情绪掺杂到工作中,在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并一次次刁难群众,导致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让群众误工、费时、伤神,最终在网上‘吐槽’,造成恶劣影响。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只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已经违反新修订的《条例》精神,应根据《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

 

(来源:共产党员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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