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新加坡经验(3)
发表日期:2016-06-23 点击 次施行积极的俸薪养廉制度,使官员不想贪
新加坡1955年开始实施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每月从政府公务员工资中扣缴20%的公积金,政府也按月薪的20%配套提供公积金,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也就越多。由于中央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存款利率又高,每个公务员只要在职时廉洁奉公,到退休时都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储蓄用于养老、医疗、保险和支付子女的大学教育费用。
但新加坡政府逐渐发现,对未来退休后幸福生活的向往并不能有效杜绝政府公务员现实贪腐的潜在欲望。有鉴于此,自1973年以后,新加坡政府连续数次上调了公务员的薪俸收入。1998年以后,在世界公务员队伍中,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已跨入高薪行列。除正常月薪外,新加坡公务员的收入还会包括业绩奖励、年终奖金、优秀奖金,医疗福利、住房优惠、集体保障等福利以及优厚的公务员退休养老金。
所有这些制度安排,足以保障政府公务员无需寻求薪俸以外的收入,即可获得稳定、充裕的生活来源,足以使他们无需借助贪腐即能过上一种与其社会地位相称的比较体面的生活,也就使得政府公务人员感到没有必要为获取不法收入而丢掉“金饭碗”,从而有效斩断了政府公务员贪污受贿的内在动机。
(来源:共产党员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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