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有“不干预司法”的自觉(2)
发表日期:2016-08-19 点击 次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更好的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改革总原则,并警示“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2015年3月,国家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份文件,旨在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高压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再次给广大领导干部提了醒:“干预司法”会“官帽”不保,必须养成“不干预司法”的自觉。
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首先要注重“自律”。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摈弃“长官思维”,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坚决不做,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其次,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还离不开“他律”。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地方法院要发挥出监督职责,积极做好领导干部的干预记录并向上级法院通报,最高法院经过核实,扩大通报范围,对于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严厉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另外,还要畅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发挥出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构建起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监督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所以领导干部必须带好头,把“不干预司法”当成一种自觉,在这种自觉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锤炼自己的为官境界。 (赵霞)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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