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历史
当前位置: > 阅览室 > 中外历史 >

延安时期以党内法规规范党内生活

发表日期:2017-02-14 点击
  延安时期,我们党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纪律,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增强了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突出抓好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党内法规建设
 
  延安时期,随着我们党不断成熟、事业不断发展及队伍不断壮大,制定党规党纪,严格党的各级组织工作规则和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抗战爆发不久,王明在中共长江局工作期间不经中央同意擅自发表与中央主张相违背的言论,不尊重不服从中央领导,在党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当时制定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明确提出:“各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
 
  当时制定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党员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也明确规定:“凡党员对各级党委、党的负责人与上级党委在政治问题与工作原则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后不服者,得向上级党委申诉,并得越级直接向中央及党的最高负责人申诉,但在上级党委没有指令改变前,仍须服从原来的决定,并不得在党内外有任何反对组织反对上级党委的言论行动。”
 
  把坚持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标准
 
  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性,我们党历来都十分重视党性问题。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决定》列举了违反党性的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政治上自由行动,不请示中央或上级意见,不尊重中央及上级决定;在组织上自成系统,自成局面,强调独立活动,反对集中领导,目无组织;在思想意识上,发展个人主义,反对集体主义等。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决定》提出了增强党性的主要措施有:在党内更加强调全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不允许任何党员与任何地方党部,有标新立异,自成系统,及对全国性问题任意对外发表主张的现象;更加严格地检查一切决议决定之执行,坚决肃清阳奉阴违的两面性现象;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使适合于党与革命的需要;从中央委员以至每个党部的负责领导者,都必须参加支部组织,过一定的党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党员群众对自己的批评,增强自己党性的锻炼。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

[后台管理]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