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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公车办公楼超标须终身问责

发表日期:2012-07-11 点击

  日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规定政府各部门应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严重违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7月9日新华社)

对公车标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和豪华办公楼超标行为的治理,国家近期三令五申,决定和力度为历年之最,也有许多地方治理成效初显,这的确是大快人心之事。各种办法、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也使超标行为治理具有可操作性。

眼下正处治理高峰期,笔者以为,除了明确标准之外,处罚同样重要,对超标行为的治理,必须用重典。

一直以来,之所以公务用车和政府采购超标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不严和监管不力。而严格、有力、有效的监管是建立在处罚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要对相关责任机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实行问责制,并且这种问责要终身制。

因此,我们说治理各种超标行为须用重典,就是要给一些机关单位的决策者以震慑,把他们攀比豪车、豪楼的扭曲心理压下去,珍惜纳税人的钱,守法敬业,把心思拉回到为民服务的正轨上。而要真正对他们形成震慑,就得以法律、党纪和制度说话,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于确属严重顶风违纪的单位领导,除了撤职之外,要他为胡乱作决定而超标的行为埋单,超出标准部分由违纪领导口袋掏出,如此双管齐下,方能以无私之铁面直面违纪单位,让制度生效。

眼下,正如深圳试行公务行为终身制一样,不少地方正在探索对公务行为监管的新办法,这是建立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而对公务行为的监管,最关键的是对权力的监管。有的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出现诸多形式的超标,罪魁祸首是大仅在握、说话算数的领导,因此,加大对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监管,无论在任何单位任职,都要为曾经作出的决定负责,这样方能浇灭少数领导的侥幸心理,凡事必依法依规走程序。

所以,必须对违纪超标的单位责任人施以重典,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情节严重该移交司法部门的移交司法部门;并且,要对公务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制,彻底堵住滥用职权违法违纪歪风的盛行。

 
(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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