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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不可“抵”国法惩处

发表日期:2015-08-10 点击

 党纪处分不可“抵”国法惩处

  党纪是约束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区别。由于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要求应当高于普通群众,所以党纪的约束力应当强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以通奸为例,通奸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没有达到违反法律和触犯刑法,如果是普通群众与人通奸,除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外,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是党员和党员干部与人通奸,虽然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却要受到党纪处分,处分级别从警告、严重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不等。党员、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的社会角色不同,各自承担的约束和责任有所不同,因同样的违反道德行为,各自受到的惩处也不相同,这不是不公平,而是在更高层面上体现了更大的公平。

  党纪严于国法,但党纪处分与国法惩处属于不同的性质,对两者的区别应有正确认识。党员和党员干部出了问题,按程序应当是先受党纪处分,再看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有人利用这种程序上的“便利”,对党员和党员干部予以党纪处分,造成已经对其“严肃处理”的印象,然后就此止步,不了了之。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近年来各地屡屡曝出官员利用职权让子女、亲戚“吃空饷”的丑闻,结果大都是官员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其实“吃空饷”无异于骗取、侵吞国家资金,已不是一般的违纪行为,而是涉嫌犯罪,涉事党员干部首先自当受到党纪处分,接下来还应当受到国法惩处,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他们往往只是受到党纪处分就了事,如此“以党纪抵国法”是十分错误的。

  党纪严于国法,党纪处分不能代替国法惩处,这个原则正在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20145月,江西省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曹志刚、县纪委副书记席新国等5名官员参与赌博被查处。最初,抚州市纪委发布消息称,曹志刚等5名官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免职处分(免职属于行政处分,性质类似于党纪处分,不同于法律处罚),同时参赌的3名社会人员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是参与赌博,党员干部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社会人员则要受法律惩处,两者“待遇”如此不同,引来巨大的舆论质疑。两天之后,抚州市纪委再次发布消息,称“曹志刚等5名干部也已经被移送公安机关”。不难推知,正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当地纪委才采取补救措施,纠正了以党纪处分“抵”国法惩处的错误做法。

  党员和党员干部出了问题,该受党纪处分就要受党纪处分,该受国法惩处就要受国法惩处,该两者同时领受的就要同时领受,不能有丝毫含糊,不能有比价抵扣。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体现党员和党员干部相对普通群众的先进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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