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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规制度心存敬畏

发表日期:2015-07-16 点击

 对法规制度心存敬畏

  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要求我们对法规制度心存敬畏。

  敬畏是面对权威、庄严或崇高事物时所产生的情绪,是对一切神圣事物的态度。这种态度反映在人的心理活动中,就是做事心中有方向、行动有准则、用权有规范,能自觉约束自己,不做越格之事。正所谓,天下之大,唯畏法度者最快活。

  敬畏靠培养。除去生物学上的遗传因素,敬畏感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养成的结果,热炉法则讲的就是这个意思。遵守和执行法规制度,首先要培养对法规制度的敬畏感。敬畏制度,意味着不能以身试法,闯入制度禁区,挑战法纪权威。要把典型案件、典型事例当做“活”教材,把别人的教训当做自己的经验,切实遵纪守法。

  敬畏靠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敬畏感的强弱不是靠放空炮、说大话,做空洞无物的政治表态,而是靠实践检验,在实践中体现。法规制度是开展工作的保障和依据。从一定意义上说,离开了规矩干工作,即使不是虎头蛇尾,也很难善始善终,更难以取得一流业绩。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纪律规矩意识,自觉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重要位置,严格按法规制度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

  敬畏是最好的自我保护。用权如果包藏私心,与法规制度玩“猫鼠游戏”,难免偏离正确的轨道,轻者违反党纪政纪,重者身陷囹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党员干部对法规制度始终心存敬畏,这种条件反射会时刻提醒自己,纠正和防止“跑偏”,更好地管住自己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

敬畏是履职尽责的重要保障。同样是干工作,是敬畏制度、依律行事,还是靠钻漏洞、打“擦边球”,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敬畏法规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干事创业,才能有所作为,才能干成事、不出事。如果习惯于按所谓的“潜规则”办事,“工作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协调就是喝醉”,“为人民服务”既无心又无力,只能是一句空口号。法规制度既是干部的“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对法规制度心存敬畏,就会自觉把一些“软约束”变成“硬指标”,更好地履职尽责,为百姓谋取更多福祉,让群众对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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