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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三转”无止境

发表日期:2015-06-25 点击

 深化“三转”无止境

  贵州、福建、江西、广东、山西、山东等6省纪委主要领导,部分地市党委书记,许多市县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以及关注党风廉政建设的专家学者,近300人次参与讨论。大家既总结了“三转”的有效举措,肯定了成绩,又指出了“三转”工作中的困难和不足,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提供了借鉴。

  这次集中讨论虽然告一段落,但“三转”工作仍然在路上,需要不断深化和拓展。

  中央纪委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来,在中央纪委的示范带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督促指导下,全国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扎实推进“三转”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清理退出与主业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平均保留在15个以内,精简率达85%以上;

  调整内设机构,执纪监督机构数占内设机构总数的60%以上,执纪监督人员数占编制总数的60%以上;

  大多数市县纪委书记和派驻机构负责人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做到专职专责;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识更强,纪律审查和纠“四风”的措施更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正深入人心、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在肯定“三转”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市县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工作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力度和效果向下递减、派驻机构落后于派出机关等问题,无论是党政领导,还是纪检监察干部,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三转”的思想认识,在行动上采取更坚决有力的举措,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也要适应“三转”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思想上:“三转”已具广泛共识,但有待进一步深化

  党委对于纪委“三转”,不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那么领导纪委“三转”就是党委分内的事、责无旁贷的事。

  “作为市委书记,我不仅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三转’,还要求班子成员及他们联系分管的部门坚决支持纪委‘三转’。”记者在苏北某县级市采访时,该市市委书记这样说。

  这位市委书记对纪委“三转”的态度具有一定普遍性,“党委支持纪委‘三转’”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共识。

  然而,党委对于纪委“三转”,不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支持与被支持”的观点,暴露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方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纪委的事”的观念具有普遍性、顽固性。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写得清清楚楚。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那么领导纪委“三转”就是党委分内的事、责无旁贷的事。

  只有统一了“党委领导纪委‘三转’”的思想认识,才能让主体责任落实更具体,纪委“三转”也才能更有力、有效。

  对于纪委聚焦主业、专职专责,大多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赞成的,但也有个别成员认为,纪委退出议事协调机构是撂挑子、甩手不干了,“纪委这也不参与那也不参与,那干啥”;有的担心少了纪委这个“冲锋队”、“开山斧”,重点难点工作可能推动起来不像以前那么顺利;有的担心纪委退出现场监督会让廉政风险高的一些事项容易出问题……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已充分认识到“三转”是形势使然、中央要求,改变惯性实属不易,但是必须转变。但当前仍有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转不过来,或是转得不情愿,有的认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是手上有权有利、好办事,有的认为干党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容易出成绩、受重用,有的认为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会让自己成为得罪人的专业户、影响个人考核及前途……

  对这些疑虑、担忧乃至错误想法,参与讨论的同志认为,提高思想认识需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比如,省纪委要明确提出市县党委必须担起领导纪委“三转”的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将领导纪委“三转”作为自己的分内事,纪委则应用“再监督”、“再检查”的成效来打消有关方面的疑虑,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三转”讨论,对思想上有“疙瘩”的个别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约谈,从思想上转变过来,进一步凝聚共识、强化担当,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人进行组织调整。

   行动上:“三转”举措扎实具体,但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开弓没有回头箭。深化“三转”必须横下一条心,坚决防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不彻底和变相反弹;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如果单从数字上来看,市县纪委退出非主业的议事协调机构力度很大,精简率基本在85%以上,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普遍在15个以内,腾出了时间和精力抓主业。

  但是,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层面,仍然存在议事协调机构清理不彻底甚至反弹的现象。比如,陕西省某县在开展防汛巡堤查险、一些重点项目的包联时,仍然把纪委纳入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昆明市某区纪委在2014年清理退出128个议事协调机构后,今年第一季度又加入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等3个议事协调机构。

  不同于上面这种“明着反弹”,一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着“文件上退出、工作中参与”的情况:表面上不再参与非主业的议事协调机构,但党委、政府召开一些与纪检监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会议还要求纪委派人参加,党政领导有时会把一些“中心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交给纪委。“弄得我们接也不是,不接也不是。”吉林省某县纪委书记说,“接,明知不符合‘三转’要求;不接,又担心得罪党政领导,毕竟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真是两难。”

  参与讨论的市县纪委书记普遍反映,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加监督执纪人员相对容易,难的是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跟不上“三转”要求,工作方式和思想作风没有跟着转;有的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监督执纪问责存在凑数现象;有的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着“能力不足的危险”,等等。

  目前,市县纪委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不少是从行政、党务部门或乡镇调入,属“半路出家”,对信访初核、线索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不熟悉,面对案件审理、定性量纪等专业问题时往往力不从心。而当前腐败行为和“四风”问题趋于复杂化、隐蔽化,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致使这种因专业技能不够导致的业务能力短板现象日益凸显。

  参与讨论的同志认为,开弓没有回头箭。深化“三转”必须横下一条心,坚决防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不彻底和反弹现象,上级纪委要加强对下级纪委“三转”情况的检查,对“三转”不力地方的党委、纪委进行问责;推行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从相关部门遴选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规党纪,具有审计、财务等专业背景的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对现有干部要通过以案代训、上挂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

   体制机制上:落实“两为主”要求不能打折扣

  “两为主”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增强了下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但“两为主”要求在基层亟待严格落实;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还需改革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参与讨论的市县纪委书记反映,“两为主”要求对于基层纪委来说,确实能够增加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尤其是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受到的干扰和阻力大大减少,“上级纪委都知道了,下面想捂也捂不住了”。“两为主”是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下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有力之举。

  然而,大家反映,“两为主”要求在基层落实进展不平衡。云南省某县纪委书记说,当前,一些地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在基层推进较慢,大部分人、财、物都还由同级党委、政府安排,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晋升需要其他部门人员投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使得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时心有顾虑,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突出。

  “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会不会导致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提拔干部的时候忽略纪委的一般干部呢?”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这样的疑虑。

  重庆市某区纪委书记坦言,地方上有的考核机制导致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动力不足”。目前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仍是以各单位干部职工的测评、评议为主,认真履职、严格监督容易“丢票”,导致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工作时心生顾虑,抹不开情面、打不开局面。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三转”的深化,然而,在基层一些地方,“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还没有彻底纠正。福建省某县纪委书记说,在现行的上级对下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查办大案要案的分值所占比重较大;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指导中也有要求多办大案要案的倾向。这些原因造成下级纪委难以转变执纪理念,只能以办大案、要案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如果不尽快调整完善考核机制,就容易造成说和做“两张皮”的现象。

  参与讨论的同志建议,必须加快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在基层的落实步伐,避免压力和效果层层递减问题,让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强”起来;调整不适应“三转”要求的管理考核机制,让纪检监察干部想作为、敢作为、能作为,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抓紧抓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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