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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必须到位 行动紧紧跟上

发表日期:2015-06-12 点击

 认识必须到位 行动紧紧跟上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之二

  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沿是“三转”的深化。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们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如何才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记者采访了部分市县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大家表示,要从根本上唤醒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纪检监察干部要摆正思想,充分认识“执纪”才是本职,要有“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敢于担当、敢于“亮剑”,抓早抓小、抓细抓实。

  唤醒党章意识、纪律和规矩意识,让党员行有所循

  党员要经常重温党章,用党章这面“镜子”来“照”自己的形象正不正,用党规党纪这把“尺子”来衡量自己的言行端不端,将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也是党员干部行为的标尺、正己的镜子。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能做,在党章里不难找出答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件表明,党员干部“破法”无不从“破纪”始。只有守住了纪律和规矩的底线,才能避免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接受采访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唤醒党员的党章意识、纪律和规矩意识,既是党组织的责任,也是党员的义务。党员要从严要求自己,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不能不知不觉地退到法律的底线上,要经常重温党章,用党章这面“镜子”来“照”自己的形象正不正,用党规党纪这把“尺子”来衡量自己的言行端不端,将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组织要管党治党,就要靠党章党规党纪来管来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抓起,把纪律和规矩立到党员干部的心坎上、脑海里。”山东省临沭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宋国山说,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要用具体的形式来展现,使纪律和规矩具体化。比如,十八大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剑指“四风”,提出具体要求,坚决对照执行,原来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吃点、喝点、拿点是“小节”,现在已从思想上认识到那是触碰“高压线”。因此,要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开展党纪教育,使纪律和规矩叫得响、推得开,坚持得了、真正管用。

  江西省铅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陈武军建议,把严明纪律规矩贯穿于日常教育管理中,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电视、网站、广播、报纸、杂志等加强宣传教育,在党员干部中营造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唤醒他们第一身份是党员的意识。

  “自己被火烫过或者见别人被火烫过,就不敢去玩火。”福建省大田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张勇民说,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可以让党员干部直观感受到违规逾矩的代价和后果,从而告诫他们遵规守纪。大田县梳理近两年来全县查处的违反党的纪律的典型案件,通过案件剖析教育、警示教育大会、编印警示教育教材、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使党员干部知晓纪律“红线”,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转变工作理念,管住“大多数”也是政绩

  纪委要纠正“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就要转变执纪理念,摒弃“惯性思维”,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管住‘大多数’也是政绩”的观念。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张鸿建列举了纪检监察干部以往的一些不正确理念:一是安排去办案的时候,感觉使命光荣、责任重大、精神头十足,但是安排去明察暗访、诫勉谈话的时候,就觉得抹不开情面、提不起精神;二是对“温水中的青蛙”心中有数,手里也有线索,但就是“按兵不动”,等“水温”升高了,“青蛙”动弹不了了,直接抓现成的;三是平时不主动出击,守着“树桩”,不在工作和生活中早提醒、早纠正,等着违反党纪国法的人向“树桩”上撞,“守株待兔”。这些都与“三转”要求相背离,影响了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想明白才能干明白。转变执纪理念,关键还是人的思想转变。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江福斌建议,纪检监察干部要通过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党章对纪检机关任务的规定,找准职责定位。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查找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自身存在的“不严不实”现象,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惯性思维”,不能只盯着查办大案要案、片面追求案值大,不能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充分认识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抓纪律、纠小错同样是政绩,将“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冲着纪律去”固化为工作思路,上升为行动自觉。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余龙达说,要改变只重视查处大案要案、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关键是记住三句话。第一句:“破法始于破纪”。分析近年来被查处的腐败分子的堕落轨迹,往往是违纪之后未被及时查处,让他们从侥幸、害怕变得“任性”、胆大妄为,最终越走越远、违法犯罪。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对小过、小错及时进行纪律审查是避免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第二句:“善战者无赫赫之功”。纪律管得严了,腐败案件也就少了。因此,我们要改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评价体系,将“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冲着纪律去”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成效的评价标准,对“将贪腐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纪检监察干部能够高看一眼。第三句:“批评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把“苍蝇”养成“老虎”,再一起“算总账”,这样表面上看是从严惩治的体现,但实际上却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也是对干部不负责任。因此,对违规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处理,才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纪委干部林志清说,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等等。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是内涵的深化,释放的是对纪检工作职能重大转变的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言为心声,语言变化之始,也是思想变化之始。工作用词的改变,要体现到纪检监察干部日常工作的谈话、文件、会议、标语、门牌等细节中。

  “我们通过纪律审查文书中用词的转变,来推动执纪理念的转变。”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徐志明说,他们把规范用语“四不四要”(不讲“办案”,要讲“纪律审查”;不讲“案件室”,要讲“纪检监察室”;不讲“案件线索”,要讲“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不讲“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讲“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做成提示图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人人都能说得出来,讲得清楚,在文书写作和工作汇报中,严格按要求使用规范用语。

  考核往往能够发挥“指挥棒”的作用。转变执纪观念,既要靠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主动自觉地转,也要靠考核机制这个“指挥棒”引导着转。河北省滦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孙志东建议,调整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与新政绩观相适应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机制,改变过去单纯以大案要案查办数量、涉案金额大小论英雄的做法,把日常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等也纳入考核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为实现“纪”在“法”前提供制度保障。

  用行动把纪律严起来、规矩立起来,执行到位

  听到反映就打个电话问问,找本人谈话核实一下,让他写个材料说明情况,都能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成为我们的方法,才能真正实现抓早抓小;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委要承担主体责任。”陕西省蒲城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许晓进认为,党委必须责无旁贷地当好维护纪律和规矩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紧盯违纪新动向、新变化,发现不守规矩现象要马上制止,看到违反纪律行为要及时处理,决不能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法不责众”。

  “严是爱,松是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张宏琴说,要把严明纪律和规矩贯穿于日常监督中,“不嫌事小、不计钱少、不怕官微”,做到抓早抓小,让党员干部牢记纪律和规矩这条底线。要善于运用廉政谈心、教育提醒、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甚至调离、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和规矩。

  河南省上蔡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牛清泉说,纪检监察干部应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勤打听“张家长、李家短”,及时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发现违纪苗头及时跟进,采取约谈、函询、提醒等方式处理。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吴明川说,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必须在日常监督、警示教育、抓早抓小等方面着手,做到严格执纪、动辄则咎。既要对尚未违纪但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又要对有违纪行为尚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时处理。听到反映就主动找本人谈谈,就可能把违纪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发挥啄木鸟精神,发现“虫子”一定要及时啄出来,不管违纪问题大小,触犯了纪律都要及时处理,不能姑息。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重庆市长寿区纪委干部赵超说,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始终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不论是对严重违纪问题还是一般违纪行为,都要保持“零容忍”;不论是对党组织还是党员个人,也不论是对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纪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四川省资中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梁恩奎说,要突出审查重点、执纪特点。将纪律审查和司法机关办案区别开来,避免将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既把贪污腐败等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也要对照“七个有之”、“五个比如”,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问题查清楚,并如实体现在纪律审查报告、审理报告中,作为定性量纪的依据。对违法和违纪共存的,纪委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将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接受采访的纪检监察干部一致认为,作为纪律和规矩的执行者,要摒弃“手电筒”心理,不能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守纪律和规矩,自觉把纪律和规矩当成行为准则,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做到“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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