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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四个全面” 需治“不为病”

发表日期:2015-04-09 点击

推进“四个全面” 需治“不为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常态,规范党员干部的制度笼子越织越密,各种“紧箍咒”越勒越紧,但也出现了以“守规矩”、“为官不易”为借口而“为官不为”。按照“四个全面”要求,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要部署,必须要着力治理“为官不为”。

  要理性甄别“为官不为”三种表现。一种是动力不足型不想为,主要表现为庸政现象:年龄较大或长期得不到重用,因缺乏激情而不为;考核监督制度缺失,没有硬性约束而不为。一种是缺少担当型不敢为,主要表现为怠政现象:以反腐倡廉“风声紧、要求严”怕担责为借口,认为不干事就会不出事;借口前任领导留下“包袱”,没有干事空间而不为。一种是本领恐慌型不会为,个人专长和岗位要求不匹配,人岗不适而不为;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思路不宽,束手无策。“为官不为”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官僚主义,侵害党和国家肌体,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辜负人民群众期望。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治理“为官不为”就要善于把解决具体问题与解决深层次问题结合起来,统筹推进,标本兼治。要突出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思想引导与深入治理相结合,让红色基因融入干部血液、崇高信仰深入干部灵魂,引导干部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二是反向约束和正向激励相结合,让“为官不为”者没有市场,增强干部职业归属感和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三是引导干部提升法制素养和规范法定权责相结合,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敢于坚持原则,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不为人情关系所缚,不为歪风邪气所扰,不为个人得失所困。同时,将依法依责行政纳入干部考察重要内容,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探索建立试错免责机制,区别于“为官乱为”,为有为、愿为者减压除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挫折、容忍失败”的氛围。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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