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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推进反腐国家立法,有权不敢“任性”

发表日期:2015-03-12 点击

 把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列入今年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范围,受到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张德江委员长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中明确提出今年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3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法令者,治之具。”拍蝇打虎也罢,宣战“铁帽子王”也好,要使权力谦抑、权益得彰,唯有严肃法纪、厘清规矩。2015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反腐败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早在1999年的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著名学者、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提出法治反腐观点,并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此后,伴随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有人说,对于公权力来说,应该是——法律让其不敢腐、制度让其不能腐、信仰让其不想腐。这话也许未必科学,却也道尽法制建设之于反腐败的价值与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基本建成,但现有法规制度亟待跟上世易时移的现实:譬如反腐形势的变化、反腐程序的完善、反腐效能的保障等。去年,刑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其实已经在落实中央的反腐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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