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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财产权是最大的民生

发表日期:2016-04-29 点击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利明
  房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财产,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房屋也是安身立命之本,其居住的房屋可能是其终身的积蓄,保护房屋所有权就是保护基本财产权、居住权和基本人权。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
  温州“20年住宅用地期限到期”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对《物权法》第14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的争论。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我作为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多次参与了《物权法》第149条的讨论。其实,《物权法》最初的几稿并没有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但法律委、法工委在后来组织的调研中发现,我国沿海一些城市土地使用权改革比较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较短,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已快到期,这就产生了一些现实问题,即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是否应当续期?如何续期?如何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带着这些问题,法律委、法工委专门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在《物权法》的全民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目前的规定。
  在讨论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应当自动续期问题,大家意见比较一致,没有太大分歧。所谓自动续期,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不需要报政府部门批准,也不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可以自动延长。大家普遍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延长手续,操作起来确有困难和不便之处。因为在现代社会,房屋所有权大多采取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方式,小区内部的住户众多,难以都到政府部门办理续期手续。尤其是在当事人申请续期后,如果政府不予批准,则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将难以获得法律保护,这也是老百姓特别担忧的问题。因此,《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则。另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也可以避免因申请审批等环节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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