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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权县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5-10-0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有效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工作的实施意见》(商发〔2015〕6号)、《商丘市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以及《民权县依法整治规范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按照以民为本、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区域限行、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从事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销售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凡在县城禁行区,即西外环以东、南外环(旺业路)以北、东外环以西、北外环以南区域(以上均含本路)通行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适用本办法。

    三轮车包括电动、机动、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

    电动四轮车包括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巡逻车、工程车、老爷车、高尔夫车等。

    第五条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绿洲、南华两个办事处负责县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登记编号及核发标识。在禁行区内的车主凡于20151012日零时之前购买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凭有关证件,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绿洲、南华两个办事处注册登记编号,核发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标识,允许在本县禁行区内上路行驶。凡于20151012日零时以后购买的电动三轮车不予登记,不核发标识,不准在本县禁行区内上路行驶;凡于20151012日零时以后购买的目录内没有收录的电动四轮车,不注册登记编号、不核发标识,不准在本县禁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符合法定机动车型号的电动四轮车、混合动力车等其他车辆,取得机动车牌照后方可上路行驶。

    工商和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行为。

    工商和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销售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行为;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为;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投诉的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打击并取缔非法营运车辆。

    县市容环卫处负责对县城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依法清理、整治,依法查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销售商家的违法占道店外经营行为。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县城禁行区域内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实行标识化管理,安装统一登记编号和核发标识后,方可在县城禁行区域内的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登记证和标识不得转借、转让;车辆毁损、报废的,登记证和标识自动作废,不得挪作其他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使用。登记证和标识由县依法整治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作仅在民权县区域内使用有效。

    第七条  在县城禁行区域内统计登记在册的三轮车,整车长度超过2.3米、宽度超过1米、高度超过1.1米的,有棚有壳的三轮车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不核发标识

    第八条  申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标识、登记证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证明、凭证,向南华、绿洲两个街道办事处申请(一户只能办理一辆三轮车或电动四轮车),并交验车辆。车辆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三轮车申请交验所需证明(2015113日零时以后不予办理):

    (一)车辆所有人户口本(仅限县城禁行区内常住户口或在禁行区内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身份证,是暂住人口的需绿洲、南华两个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车辆购车发票;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四轮车申请交验所需证明(2015113日零时以后不予办理):在三轮车基础上增加车辆购置附加费。

    符合法定机动车型号的电动四轮车、混合动力四轮车,去商丘市车管所办理牌照。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县城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经县依法整治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旅游观光车,仅限于在旅游景区内运行,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景区管委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持准驾车型为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三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燃油三轮、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车道行驶。

    第十二条  驾驶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登记证,悬挂标识。

    (二)按规定悬挂并保持车辆标识清晰完好;

    (三)服从交通民警和其他执法人员指挥、管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和标志标线通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或伸手示意;行经人行横道时要避让行人;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三轮车载物不得超重、超长、超高、超宽,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残疾人助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从事营运或经营活动;

    (二)非法生产、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三)驾驶拼装、改装、报废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四)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段、道路行驶;

    (五)酒后驾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抢行猛拐等;

    (六)驾驶制动器失效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

    (七)未满18周岁或者超过70周岁的,不得驾驶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八)县禁行区域内严禁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二轮电动车、三轮电(机)动车、全封闭的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和燃油助力车。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十六条  对未登记、悬挂标识的三轮车在县城禁行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以及未登记、悬挂标识的电动四轮车在县城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驾驶安装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标识牌的车辆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依法整治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010起施行。

            民权县依法整治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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