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19)
发表日期:2016-11-03 点击 次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 ·中国共产党商丘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2017-01-03 11:45:00)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1-03 15:58:03)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07-18 09:21:21)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2016-06-01 09:11:58)
-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06-01 08:59:47)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15-09-23 09:09:04)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2015-06-17 09:09:55)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