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7)
发表日期:2015-09-23 点击 次第四十三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人民日报》(2015年09月23日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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