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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11)

发表日期:2015-09-23 点击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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